陜西省物價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修訂后
的《陜西省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管理,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省政府令《陜西省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等規定,對《陜西省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原《陜西省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管理辦法(試行)》(陜價經發〔2005〕158號)同時廢止。
陜西省物價局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2年11月28日
陜西省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行為,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陜西省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對指定場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進行管理、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交通工具分為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摩托車(含二輪和三輪摩托車)、小型汽車、大型汽車六類。大型汽車和小型汽車以車牌顏色區分,小型汽車為藍色車牌,大型汽車為黃色車牌(不含用于教練的黃色車牌小轎車)。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制定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應當根據停車場(所)硬件設施、服務質量,按照質價相符、補償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
第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實行分級管理。各級物價部門按照物業服務收費備案管理權限,制定不同小區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具體價格。
物價部門制定的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為最高限價,物業服務企業可在物價部門制定的價格基礎上與業主協商適當下浮。
第六條 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物價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并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一)真實有效的工商執照;稅務登記證;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二)停車場(所)的產權證書或項目相關資料;
(三)產權人委托書;
(四)停車場停車泊位平面圖;
(五)停車場經營成本資料及價格申報意見。
第七條 物價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關于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的報告后,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受理,并在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制定具體價格的決定。由于客觀原因難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決定的,經主管領導批準,可適當延長時間,但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經物價部門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應在接到報價報告十日內告知物業服務企業不予受理的理由。逾期不告知的即為受理。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場(所)按照不同類型,分為室內停車場(含簡易車棚)、露天停車場(含道路停車)和機械式多層泊車車位。室內停車場是指在建筑物內設置的交通工具停放場所,具備防曬、防雨功能;露天停車場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套修建的露天交通工具停放場所;機械式多層泊車車位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套建造的多層機械式泊車車位,具備防曬、防雨功能。
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場(所)按照設施條件和服務條件劃分為三類(具體類別標準見附件1)。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按月、次計價,并按照車場類別分為三個等級(具體價格見附件2、附件3)。各級物價部門依據停車場(所)類別和價格等級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的具體價格,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實行價格浮動,浮動幅度上下不得超過20%。
第九條 下列車輛臨時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內露天停車場(含道路停車)停放,不得收取費用:
(一)軍隊、武警部隊車輛;
(二)執行公務的公檢法車輛、消防車、救護車、運尸車、各種工程搶修車;
(三)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內露天(含道路)停車場(所),停放時間不超過30分鐘的所有車輛。
第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場(所),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或使用人的需要。對產權屬業主共有的露天(含道路)停車場(所)和利用人防工程設施建設的車位、車庫及建造的機械車位可以租賃,但不得實行車位買斷;對具有完全產權的地下停車場(所),可以實行車位買斷、贈予或租賃。車位買斷價格由雙方協商并報備,車位租賃價格由雙方協商,車位買斷或租賃由業主自愿選擇。
對業主因住房結構不可分割且取得產權或使用權的獨立封閉車庫及業主買斷車位因故長期不用的車位,物業服務企業應分別參照陜價服發〔2012〕106號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執行;
第十一條 車輛實行刷卡出入的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對業主辦理出入卡時,可按10元/卡的標準一次性收取工本費,對臨時出入的車輛只能按次收取停車費,不得計時收費。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收費須辦理《收費證》并認真做好明碼標價工作。做到亮證收費并出具經稅務部門監制的票據。物業服務企業應在小區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懸掛標價牌,公布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價格、制定服務價格依據及制定服務價格文號、執行時間等內容。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場(所)的管理,杜絕安全隱患,防止車輛損壞、丟失。對停車場(所)非機動車輛丟失、損壞,物業服務企業要承擔一定賠償責任;對繳費停放的機動車造成損壞或丟失,要積極配合業主(使用人)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協助處理有關善后事宜。
第十四條 物價部門應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的管理和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查處。對各級物價部門違反價格制定程序和逾期不受理、不作為的行為,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失職、瀆職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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